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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月交友 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又一重要新规落地!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安排,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主要框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暂时将互联网平台等排除在外;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 未来,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适应进入新阶段的银行理财发展新要求 机构人士认为,《办法》适应进入新阶段的银行理财发展新要求。 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丽娜表示,近年来,新的净值型产品不断涌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律界称之为“九民纪要”)从法律层面对卖方的适当性义务提出新要求。《办法》回应了新阶段银行理财发展的新内容,强调边界清晰,可操作性强。总体方向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文件一脉相承,并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中国理财网·理财20+论坛专家董希淼认为,总体而言,《办法》适应了理财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有助于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和行为监管,推动理财产品销售和理财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此前披露的数据,截至一季度末,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03万亿元,同比增长7.02%;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7.61万亿元,同比增长5.06倍,占银行理财全市场的比例达30.40%;一季度,银行理财市场新增投资者817.15万个(仅统计2018年10月1日之后发行理财产品),达到4979.63万个。 两类正规销售机构互联网平台暂未“入局” 《办法》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两类:一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二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而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上述规定意味着,《办法》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主要框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暂时没有进一步拓宽。 “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可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市场比较关注。经过反复论证,目前基本得到明确。”刘丽娜认为,当前互联网平台的一些制度设计有待明晰,暂时以现有的理财销售渠道为主可以理解,政策也为未来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上述负责人称。 刘丽娜表示,资管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要以充分的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为前提,如果能把各种前提条件清晰化,相信二者未来可以进行规范合作。 《办法》还提出了从事销售业务活动应当持续具备的条件。比如,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具备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等。 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 需提供测算“方法论”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 禁止的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 具体看,《办法》明确禁止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同时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刘丽娜认为,这一规定适应当前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型转型的趋势,过去两年各机构发行了净值型产品,但对于净值型产品的披露规则仍缺乏细化的标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填补这些制度空白,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如何表述,以及应如何向客户传递绝对收益策略信息。 “《办法》要求向客户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需要提供计算的‘方法论’。”刘丽娜表示,比如一个银行理财产品展示的业绩比较基准是4%,那么发行机构应对这一数值进行解释,比如参照同类、同策略资管产品的历史的业绩,这样才有据可依,而不是又变相形成预期收益率。 她认为,如何披露银行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未来还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细化。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第一,要有据可依;第二,要有计算方式;第三,要给客户传递数值“仅供参考”的信息,表示产品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所示收益的概率大,但不向客户承诺这种收益,也就是并非保本保收益。 统一“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 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强化信息全面登记。 一是厘清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厘清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 二是强化销售行为记录,强化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 三是加强信息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便利投资者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权威渠道查询核实,防范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总裁成家军表示,理财登记中心将全面开展系统优化工作,通过制定配套细则、指定专人专岗等工作,扎实推进系统建设,为《办法》落地实施做好系统支持,全力协助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做好理财信息登记工作。 他表示,为有效解决发行机构与代销机构数据交换标准不统一、接口不规范等问题,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理财登记中心将通过建立理财行业数据交换标准,建设安全、高效、覆盖全行业的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办法》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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