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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2021-11-09|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本报讯(记者王树帆)日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印发《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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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树帆)日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印发《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意见(试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责任。

  《意见(试行)》明确了“尽职免责”的各项认定程序,详细规定了可以减轻责任、可以免除责任、不得免除责任的各种情形。“这些情形涵盖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市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明确“尽职免责”的各项细则,就是给相关工作人员卸下心理包袱,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功能作用。

  其中,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等行为,虽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但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已基本挽回损失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人员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按照各级政府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因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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