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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辅警将女子带至派出所,后尾随至女子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

2021-12-20|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派出所辅警以检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将被害女性带至派出所询问,后尾随至被害女子家中,强行和女子发生性关......

派出所辅警以检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将被害女性带至派出所询问,后尾随至被害女子家中,强行和女子发生性关系。1986年出生的黄某,大专文化,是公安局派出所的一名辅警。黄某在初进派出所工作时,也曾想做一名合格的辅警,为人民伸张正义。但这一切都结束在2021年1月20日。

2021年1月19日上午,黄某某以派出所辅警的身份前往被害人武某某租住的公寓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并将被害人武某某带至警务室询问。黄某某见武某某长得很漂亮,又是一人居住,对武某某起了色心。

当天中午询问结束后,被害人武某某独自返回公寓,黄某某紧随其后赶到公寓门口并和被害人武某某一起到了武某某租住的房间,后在房间内强行和被害人武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1年1月20日凌晨1时20分,黄某某再次来到武某某租住房间,欲再次强行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武某某在挣扎过程中接通房间座机电话,黄某某见势不妙便夺门而出,从酒店安全通道逃走,后在一楼大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案的法律问题,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黄某某以派出所辅警的身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求,将被害女子武某某带至派出所询问,结束后,尾随女子在其租住房间内,不顾武某某反抗,强行和武某某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

黄某某在对武某某实施一次强奸行为后,居然还不满足,又再次来到武某某房间,欲再次发生性关系,因武某某拨通酒店电话,害怕离开,武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反抗,说明武某某主观上不想和黄某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某在武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意图强行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第二次强奸行为因武某某奋力反抗,黄某某的行为没有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从轻处罚。

黄某某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黄某某对武某某一次强奸既遂,一次强奸未遂,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黄某某的行为应该怎么量刑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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